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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25日,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,介紹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有關情況。近日,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《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》。
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司司長陳洪宛25日在國新辦發(fā)布會上表示,信用修復就是失信主體在徹底糾正失信行為、消除不良影響之后,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動提出申請,經(jīng)有關部門確認符合條件后,撤銷相關信用措施的過程。目前,信用修復主要包括三種方式:
一、失信行為整改后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
二、失信行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
三、失信行為整改后屏蔽或刪除失信信息的記錄
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介紹,為解決個別地方出現(xiàn)的信用措施運用范圍的泛化和擴大化,以及不少地方信用法制建設不夠健全,一些地方信用修復困難、權益保護不到位等問題,《指導意見》要求,按照依法依規(guī)、保護權益、審慎適度、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,進一步規(guī)范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、記錄、歸集、共享、公開,規(guī)范和完善失信懲戒、信用修復等機制。
一是科學界定信用措施運用范圍。將特定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、失信懲戒措施運用、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,必須嚴格以黨中央、國務院文件為依據(jù),以法律、法規(guī)為依據(jù)。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,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管理。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(jù)。
二是規(guī)范信用信息共享公開范圍和程序。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種范圍共享和公開要堅持合法、必要原則,并在編制信用信息目錄時一并明確。
三是規(guī)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。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嚴格限定為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、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、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、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方面的責任主體,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。具體認定要嚴格履行程序。
四是依法依規(guī)開展失信懲戒,確保過懲相當。對失信主體采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,必須基于失信事實、于法于規(guī)有據(jù),做到輕重適度,不得隨意增設或加重懲戒,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、信用服務機構、行業(yè)協(xié)會商會、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。
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。除法律法規(guī)等另有規(guī)定外,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、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。對符合修復條件的,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(guī)定及時移出失信名單。
六是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。嚴格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,嚴肅查處泄露、篡改、毀損、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,嚴厲打擊非法收集、買賣信用信息違法行為。